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略)风电及建筑配套电机智能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略)~(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略)-(略)
通讯地址:(略)(**)
项目名称 | (略)风电及建筑配套电机智能化改造项目 |
建设地点 | 袁州区环城南路 |
建设单位 | (略) |
环评机构 | 知行道合(江西)(略)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属扩建工程,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略)现有厂区5#门东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北纬**°**′**.**″),项目占地面积约**.**m2。项目扩建后,原有产能不变。以铸铁、铸钢件、轴承等标准件、定子线圈(漆包线)、定子铁芯、铸铝转子、ET-**A 改性耐热不饱和聚酯树脂、环氧富锌底漆、氨酯面漆等为原辅料,经过机加工、表面处理等工序,新增年产风电偏航电机**.3万台、建筑配套电机4.7万台。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扩建后,现有老厂区5#门东侧新增扩建项目用地,新增电工车间、定子浸漆及预处理车间、综合车间等主体工程;新增转子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配件库/标准件库、成品自动库、定子铁芯库等贮运工程;新增办公区等辅助工程;新增给排水、供电系统等公用工程;新增废水、废气防治措施、一般固废暂存措施等环保工程;依托现有老厂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环保工程。 项目扩建后新增总投资(略),其中环保投资(略),占总投资的5.**%。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管网。项目扩建后新增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地面清洁废水、水旋喷漆线废水、设备清洗废水)、生活污水。 项目废水经现有老厂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宜春市方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特征污染物(石油类、甲苯、乙苯、二甲苯、LAS)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一级标准后通过宜春市方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尾水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袁河。 (二)废气污染防治。项目扩建后,原项目处理措施不变;新厂新增湿式加工废气、浸漆(浸漆、滴干、烘干)废气、喷漆废气(含H**-**、H**-**喷漆线喷漆废气、H**-**喷漆线及零部件喷漆线喷漆废气、点喷废气)、机座加热废气、转子预热废气、清理打磨废气、焊接废气、组装废气。新增浸漆(浸漆、滴干、烘干)废气、H**-**、H**-**喷漆线喷漆废气、H**-**喷漆线及零部件喷漆线喷漆废气经过三级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催化脱附燃烧装置(共用)处理后,通过一个**m高排气筒排放(DA**);点喷(点喷房)喷漆废气、机座加热废气、转子预热废气、清理打磨通过三级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个**m高排气筒排放(DA**);其余湿式加工废气、焊接废气、组装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产生的项目工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VOCS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2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扩建后新增机械加工废金属边角料/废屑等一般固体废物;新增废催化剂、废沸石、废乳化液、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喷枪清洗废液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要求设置。 (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合理平面布置、设置绿化带等控制项目生产设备噪声对周边声环境的影响,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2类和4a类标准。 (五)环境风险防范要求。应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应急设施和装备,最大程度防范事故情况造成的风险危害。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日常的生产管理和维护,降低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七)排污口规范化。落实规范排污口要求。按国家和省、市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建档。 (八)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我局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九)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项目设置以新厂浸漆及预处理车间、综合车间边界为起点向外延伸**m为卫生防护距离。结合项目周围敏感点分布情况,项目卫生环境防护距离内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敏感点,符(略)应配合规划部门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及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