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 | 分 类: | 工作动态 | ||
发文机关: | 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略) **:**:** | ||
标 题: | 关于公布万安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及烟花爆竹禁燃禁放举报电话的公告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将万安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筑施工安全领域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8.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等情况
9.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 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等情况。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二)举报电话
**—(略)
二、自建房安全领域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有下列重大安全隐患情形的自建房:房屋有明显倾斜,墙体出现明显裂缝、墙与墙之间出现明显分离,承重构件混凝土保护层大面积剥落,木梁、木柱等木构件发生明显倾斜变形,出现大面积腐朽、虫蛀等。
2.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并用于经营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的自建房: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拆改房屋基础、柱、梁、板、墙等承重结构),违法改扩建(增设夹层、墙改梁、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等。
3.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自建房。
(二)举报电话
**—(略)
三、燃气安全领域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
(2)非法设置液化气钢瓶供应点和销售点的。
(3)违法充装和使用报废、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改装钢瓶或者使用擅自翻新钢瓶的。
(4)非法利用车辆、车库、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场所储存液化气钢瓶;私自倒罐、掺假充装液化气钢瓶;仿冒其他企业标识充装液化气钢瓶的。
(5)液化气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
(6)私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在燃气管道上方盖房、打桩、顶管、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7)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的。
(二)举报电话
**—(略)
四、城市运行安全领域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2.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损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3.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桥梁、地通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4. 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车辆未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通过城市道路设施。
5.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城市供水设施。
6.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施工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维护机具、特种车辆等设备。
7. 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8. 城市公厕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化粪池没有按时清掏,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清掏化粪池作业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9. 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时,带来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隐患、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维护、安全检测、拆除户外广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大树吊装、高空修剪维护作业或者立体绿化、坡坎崖等危险地段施工,未佩带安全帽、安全带或者未设置安全岗、安全警示牌、安全网、护栏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栽种高大乔木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建设、安装带电设施、电线及油气管道。
**.存在其他城市运行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举报电话
**—(略)
五、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禁放区域内街头流动、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
2.禁放区域内临时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的;
3.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4.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
(二)举报电话
**—(略)
监督电话:(略)—(略)
举报件受理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所提供的举报资料予以保密。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不予受理情形:
1.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不清楚的;
3.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其他依法依规判定不予接收的。
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