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D**--**-** | 分 类: | 执法信息 | ||
发文机关: | 万安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略) **:**:** | ||
标 题: | 万安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万安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职责
1.宣传《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的林地进行监督巡查,对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监督巡查,对乱捕滥猎、违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违法采挖珍稀野生植物资源和名木古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监督巡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子、种苗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违反植物新品种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违反林产品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违反森林防火管理的违法行为
进行查处。
**.依法对全县所管辖区域内违反森林病害防治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执法类别 | 备注 |
1 | 陈延端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2 | 李功祥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3 | 刘良斌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4 | 郭万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5 | 陈伟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6 | 刘卉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7 | 郭红春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8 | 杜劲松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9 | 孙江强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胡先金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军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夏立轩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徐斌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侯国庆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王伟光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赵安平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熊荣娟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周佐东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赖世河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刘建平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康伟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熊奇志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利平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吴传林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匡玲玲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李冬荣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郭锋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罗东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冯霞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邱小兵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清享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刘延亮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廖英凤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刘婷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王斯荣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郭群民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华娟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敏华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刘艳峰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段小兰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彭小源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陈钰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方元春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朱小光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吴显佺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曾小春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陈玥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曾春辉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郭月明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郭黎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刘迪英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胡泽文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张家兹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严华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许辉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豪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许晓明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朱俊华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庆武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李丽春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雷鑫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袁树春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郭嘉俊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杨孜棋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刘刚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肖鹭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
** | 兰金霖 | (略) | 林业行政执法 |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江西省森林条例》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
**.《江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江西省山茶油发展条例》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四、执法权限
(一)行政许可:
1.古树名木迁移审核
2.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3.森林资源转让审批或审核
4.湿地征占用审批
5.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6.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7.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8.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9.猎捕、人工繁育、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审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审批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审批(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和特殊野外用火的批准报县政府)
**.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核报县政府)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核发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二)行政处罚:
1.对盗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2.对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3.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4.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5.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6.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7.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处罚
8.对在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9.对非法收购、加工林木的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对非法改变林地的处罚
**.对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台帐的木材经营企业的处罚
**.对违法转让森林资源的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处罚
**.对转让后未按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处罚
**.对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对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对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罚
**.对非法损害古树名木的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处罚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或者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备案的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其他重要湿地保护界标的处罚
**.对擅自在重要湿地内揭取草皮的处罚
**.擅自以围(开)垦、填埋、挖塘方式破坏重要湿地的处罚
**.对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对使用耙网捕捞螺蚌的,没收捕捞物和耙网的处罚
**.对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城区湿地用途的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非法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对非法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对非法使用有关野生动物证书和文件的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食品的,或者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食用的处罚
**.对为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的处罚
**.对破坏、毁损、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非法经营、运输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对阻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林政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或者容留窝藏非法采挖野生植物人员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处罚
**.对妨碍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对擅自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处罚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 、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对刻划、染污风景名胜区景物、设施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履行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保护责任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依法划定的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蜡烛以及其他野外用火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新建、改建坟墓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重要景点内采挖花草、树根(兜)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未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对森林公园内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识的处罚
**.对违反林场种苗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林业质检机构及林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及植物新品种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森林草地防火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三)行政检查
1.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的检查
2.对森林资源的检查
3.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4.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野生植物保护检查
6.对自然保护地的检查
7.对风景名胜区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8.对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9.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森林公园监督检查
**.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安全监督检查
**.对森林草地用火的检查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的检查
**.对退耕还林项目的检查
**.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年度核查
**.对血防林的监督检查
(四)行政强制
1.查封、扣押、封存与破坏森林资源有关的文件、资料、工具、设备、财物或者场所
2.对破坏森林资源、草地后不进行生态修复的代履行
3.对于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采取代为补回等补救措施
4.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及运输工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林产品
6.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7.封存违规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8.代为除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虫害
(五)行政给付
1.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林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2.生态公益林补偿及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六)行政确认
1.对古树名木死亡的确认
2.古树名木保护级别鉴定(核报县政府)
3.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七)行政奖励
1.对及时报告有害生物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对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成绩显著的奖励
3.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八)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对单位和个人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产品的植物检疫材料的备案
2.森林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检疫登记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等种子生产经营事项备案
4.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5.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居民修筑设施的备案
6.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旅游设施的审批
7.责令林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林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许可(林木采伐许可)
1.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采伐林木所有权属清楚;
(3)在采伐限额范围内;
(4)经批准征占用林地手续;
(5)乡镇审核同意;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批准条件】
(1)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2)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期限不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3)属国家一级公益林的(其他公益林不得以转让方式交易);(4)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2.办事流程(4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查、伐区调查设计和公示时间):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林业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即办)→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须补正材料)→局分管领导审批(审核)→窗口核发采伐证。
3.提交材料和文件: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伐区作业文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或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
(3)林权证或相关权属、身份证证明;
(4)征占用林地采伐还需提供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等文件;
(5)委托的需提供书面委托书;
(6)采伐集体山场的需提供集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字(按手印)的同意书面凭证;
(7)属森林火灾的,还应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森林保险**接报案登记表、更新造林作业设计书(特殊程序:生态公益林更析采伐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采伐的由市林业局审批)
4.办理法定时期:**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行政处罚
1.简易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
调查取证
(1)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2)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
(1)当事人申请
(2)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3)当事人申请
(4)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听证
(6)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行政检查
(1)事先通知
(2)表明身份
(3)说明理由
(4)收集信息
(5)作出检查结论
(6)事后告知
(7)信息公开
六、执法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将全文公示。
七、救济方式
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到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地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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