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拍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的要求,进行实地看样、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违章情况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如违反相关规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法院划扣并产生其他司法处罚等后果,请理性参拍!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关于拍卖位于江西省宜春市秀江中路**号5层**室房产的公告(第二次拍卖公告)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将于(略)**时至(略)**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略)/)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江西省宜春市秀江中路**号5层**室房产;产权证号:2-(略);房屋所在楼层5层共5层,房产面积共计**.**平方米;用途:住宅。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建筑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起拍价:此次拍卖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年**月7日起至(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自行前往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拍卖标的交易及过户按拍卖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政策执行,竞买人须自行向拍卖标的所在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自己的购买资格及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如竞买人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如竞买无效或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等相关法律责任。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因疫情影响,本标的物的清场时间待定,时间较长,请谨慎考虑。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给房管部门后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除下列特殊情形之外的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或自行解决。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时前与本院联系。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本院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拍卖辅助机构参与竞拍,亦不收取任何相关竞买费用。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竞拍所竞得的标的物,本院一概不负责清场交付。任何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竞拍产生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竞买人自行承担,本院概不负责。对于在司法网拍中恶意竞拍的,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本院将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
优先购买权人:无。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京东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竞买人将拍卖余款在(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西农商银行绿地中心支行,账号:(略)**(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银行。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略)/user/issue/**-**.html
十二、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特殊情形:
南昌本地个人出售房产为赠与、继承、离婚析产的按取得的收入征收差价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属非住宅另征收差价**%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应由房产出售方承担,本司法拍卖中将从拍卖款项中优先扣缴支付,由买受人先行垫付。除此之外,法院不负责解决交易过户中其他税费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或承担。注意:单位房产、非住宅的交易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较高,请竞买人详细咨询房产当地不动产、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后谨慎竞买。
京东技术咨询:**-**-**
法院电话:(略)-(略)(于法官)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年**月6日